这10项“互联网+医疗服务”可省内实施

发布时间:2021-02-23

近日,辽宁省卫健委公布了我省允许的10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来规范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省卫生健康委向社会公布允许在我省地域范围内实施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包括互联网诊察、远程监测、远程会诊、远程诊断4个部分,共计10项。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省卫生健康委公布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在此项目技术规范外,医疗机构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需经省卫生健康委确认并公布,否则不得申报价格和开展相关收费服务(特需医疗服务除外)。

医疗机构作为“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优先在本省域内组织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并向患者告知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互联网+医疗服务”由接诊医疗机构(指互联网诊疗活动中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远程医疗服务活动中的邀请方)向患者收取医疗服务费用。接诊医疗机构按照协议向其他参与的机构(指远程医疗服务活动中的受邀方或提供第三方平台的机构等)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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